《增删卜易》 Vol.12 五行相克章
金克木,木克土,土克水,水克火,火克金。
凡忌神、仇神,宜于逢克。有月克、日克、动爻克、用神动化回头克。此四者,用神、元神但逢一克,他处不见生扶者,即为凶兆,占吉事,乐极生悲;占凶事,须宜急急回避。
例一:有克无生:如:卯月 戊辰日(旬空:戌亥),占父官事,已拟重罪。得“萃之同人”
外卦未土父母,卯月克之,内卦亥卯未合成木局,又相克制,月克日刑,全无救助,果被重刑。
例二:克处逢生:同日(卯月 戊辰日)妹占兄官事,同前一案,亦拟重罪。得“否之讼”
申金兄弟爻为用神,巳火鬼动,刑克申金,重罪定矣。幸喜辰日冲动戌土父母,暗动生申,克处逢生,若有父母,可以救之。后因父年八旬,援例告留免死。
例三:人口不安:又如:卯月 癸亥日(旬空:子丑),因新迁住宅,人口不安,占得“需之乾”
申金子孙持世,化午火回头之克,乃自身与子孙同受克也。上爻子水财动,又化土克,财为妻妾、婢仆,乃一家受害之象,速宜迁居。彼曰:“另改门户何如?”余曰:不能免也,回头克我,至夏季火旺,必遭凶厄。岂知彼之宅近黄河,卜后,日欲迁而不果。至午月,河决,一家九口,俱逐浪随波矣。夫应午月者,午火当权,克世克子,又冲子水妻财,所以全室罹害也。
圣人作易,原令人趋吉避凶。未卜而不知者,是大数也。卜之而神不告,亦是大数也。既已卜之,神已告之,明知而故犯者,可尽委之于数乎?
[乾按] 五行相生相克,乃卦理之大道要义,言其简明即简明,深奥即深奥。真通其旨者即可参天量地,予见人事。浅尝辄止,仅得皮毛者难入其门,学者宜慎之。